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朱鹤新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本行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方合英副董事长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5%以下A股股东1(不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注:上表百分比例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A股股东及A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H股股东及H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